现在农民工资法律法规(现在农民工资法律法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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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条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干完活多长时间结清
条例第十条指出,工资支付周期可依据不同的工资制度进行设定,例如,采用月、周、日或小时工资制时,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或小时确定。而对于计件工资或按完成任务计发工资的情况,支付周期可以依据具体约定,但若周期超过一个月,则需每月支付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就算,触犯了法律,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当拖欠工资超过三个月,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去申请劳动仲裁,基本都可以解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的,即属于拖欠工资,为违法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专门法规,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我爸爸是开工厂的,我家里都是三个月或者半年发一次工资,还是只发一部分,剩下的要到年底全部结清,甚至过年还要少发一个月的工资,等到来年有钱再开工资。 我和孩子住在市里边,工资总是不够花。经常催开工资,我妈妈说家里的工人都说不要开工资,工资开了就花了啊,在厂里攒着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如下:条例的核心目的 专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法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系统性地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 明确工资支付权利: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如下:条例目的与意义 专门立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治理。保护权益:条例明确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1、单位不得拖欠工资,应当及时按月发放,如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员工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经过调查属实的,相关部门责令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民法典对拖欠农民工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2、民法典劳动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
3、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如有困难,需制定清欠计划,并限期补发。
4、法律主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支付工资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5、如果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此外,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对于那些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是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清偿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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