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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分析)

勤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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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以及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分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以房抵债被第三方执行光有协议不够

1、以房抵债被第三方执行光有协议不够。以物抵债,也叫代物清偿。即双方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物”,进而使原债务一笔勾销。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物抵债、以房抵债,光有协议还不够,一定要重视物权的转移。

2、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房子被拍卖后不够抵债的债务人需要补齐不足的部分,如果债务人拒绝补齐不足的部分或是没有补齐的能力,法院会执行其他财产,比如房子被拍卖以后还有其他的房子、车子、 等,都会被执行直到还清债务,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最高院:有法院“以房抵债”调解书,能排除执行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出具的“以房抵债”调解书不能排除执行。“以房抵债”是指通过房屋来抵消债务的一种方式。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用房产来抵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出具一份调解书来确认双方的协议内容。然而,这份调解书并不能直接排除执行。

律师解“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

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份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也能够被执行。

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分析)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

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以房抵债最高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主观:如果不是唯一的房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履行调解书后还需办理撤诉?没做过律师和法官 或者民诉法没结业。这要看是什么物,汽车房子不可以,其他的动产,是可以。法院系统不允许出具以物抵债的调解书,理由很多,包括混淆物权债权的区别、物权取得方式无依据、有让与担保的嫌疑、登记部门只认可执行裁决等等。因此,这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以物抵债取得的房产能赔偿吗?以物抵债取得的房产怎样索赔?

1、如前所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本不受以物抵债的一般债权的限制。但在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问题实际上转化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追及已经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了部分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

2、“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执行?律师解以物抵债的受让人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

3、法律分析: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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