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废止法律法规(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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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废止时间
1、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2、法律分析:“赞成48票,反对2票,弃权2票,通过。”3月31日下午,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获得高票表决通过,将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也将在今天召开专门的计生新政 发布会。
3、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在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4、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贵州省停止收取三通费时间
贵州省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三通费,具体实施依据为《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法律分析:《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止收取“三通费”,对已收取的立即予以清退。此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不少购房者都是到了收房阶段,开发商要求缴纳“三通费”,而之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此类问题也常常被忽略。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 年1月7日发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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