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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的法律关系(复议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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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复议的法律关系,以及复议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申诉诉讼仲裁复议的区别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①自行解决与和解。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②调解与仲裁。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而对于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情况,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复议是啥意思啊

1、贷款复议是指对已经做出的贷款决定进行再次审核和评估。详细解释如下: 贷款复议的概念:贷款复议是一种金融术语,通常出现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当借款人首次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已经做出了决定,无论是批准还是拒绝。如果借款人希望再次申请或对该决定提出异议,这时会进行贷款复议。

2、复议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机关或人员的申请,重新考虑已作出的裁决:行政。

3、复议的意思是:对已作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法律上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有关机关或人员的申请,重新考虑已作出的裁决。

复议的法律关系(复议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4、法律分析:指对已作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指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5、复议是一个汉语词汇,指的是对已作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或重新审查处理。这种程序在司法系统中尤为常见,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时,会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这一决定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过程通常包括多个步骤。

6、复议:复议是指在会议或决策过程中,某个决定已经做出后,有人提出要求重新考虑该决定的程序。通常情况下,复议需要由参会人员提出正式的请求,并经过其他人的支持才能进行。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参会人员更多时间或机会来重新评估已做出的决定,并可能引起进一步的辩论、修改或撤销。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主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两者基本上是并列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法定期限内不能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不得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就是复议前置,法定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法律效力和适用上存在差异。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执行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详细实施规定,它并非独立的法律,而是法律实施的辅助工具。

3、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具备必要的人员和能力,处理各类行政复议事务。

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在实践基础上对行政复议法核心制度的细化,提升了其实际操作性。理解并深入领会这一条例,对于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它是确保行政复议法顺利执行的基础。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复议的法律关系(复议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不举证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行政复议法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分别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4、被申请人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之后的处理是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规定中,如果我国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

5、(第23条第1款)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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