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法律法规(流动人口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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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
新疆流动人口369管理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年流动人口服务责任书【1】 为切实加强我局对本机关小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责任状。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法律分析:凡是出租房房主、有可能接纳流动人口的企业、旅馆、店铺、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管理者,有义务对来人走人3个小时内报告登记;社区工作人员与民警有责任在6个小时内见面,采集信息或注销上传登记以及9个小时内核查上网或向户籍地通报,6小时内核查时要做到“进屋、见人、看物、查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1、第一条 为了强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活动。
2、新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办法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5、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1、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2、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等。
3、对违反《办法》的个人或单位、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将按《办法》对个人、房屋出租人和单位、场所执行三档不同的罚款处罚,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果或拒不整改的,将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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