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服务规定(母婴服务的宗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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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母婴保护法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这部法规,其主要内容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技术鉴定、行政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以下为该法的主要内容: 责任与发展: 大力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确保所有母亲和婴儿都能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别关注边远贫困地区的特殊需求。各级政府负有 母婴保健工作的责任,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3、主要内容:该法涵盖了母婴保健的多个方面,包括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住院分娩、婴幼儿早期教育和体质监测等。同时,强调了对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特别保护。 各方责任:法律规定了政府应提供母婴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母婴保健义务。
4、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机构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以下为该法的主要内容: 责任与发展: 大力发展母婴保健事业,确保所有母亲和婴儿都能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特别关注边远贫困地区的特殊需求。各级政府负有 母婴保健工作的责任,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因母婴疾病造成的死亡率,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健康水平而制定的法律。此法规定了 推行母婴保健的各项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家庭和个人在母婴保健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308号颁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是第19年。
6、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 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健机构对新生儿的责任?
法律分析: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它们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分析本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数据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本地区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评估与考核,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以及组织妇幼保健培训。
在儿童保健服务方面,机构则负责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他们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新生儿需办理儿童保健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服务内容包括母乳喂养宣传与咨询、婴儿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体弱婴儿保健、预防接种、疾病筛查与诊治、口腔、眼、耳及心理保健,以及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证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未取得相关证书而从事规定工作的,将被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执业资格。本法明确了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的定义,产前诊断的含义,并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病种,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2、二是将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主体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删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
3、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4、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5、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
6、凡在台江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需符合相关条件,经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县卫生局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并实施相关技术服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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