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殖健康中心(黑龙江省生殖感染定点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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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内容: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选综合性先进、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工作人员晋升职级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黑龙江省卫生厅内设机构
1、黑龙江省卫生厅下设16个内设机构,负责执行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并承担机关与直属单位的文电、机要、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安全保卫工作。其中,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卫生援外管理。
2、首先,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之一是办公厅,它负责卫生厅的行政事务、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以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办公厅是卫生厅的综合协调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卫生厅设有规划财务处,这个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卫生厅的发展规划,管理卫生厅的财务和经费,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3、机关党委,协助厅长分管人事处。邵玉滨作为党组成员、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并分管老干部处。刘福生担任副巡视员、保健局局长,协助厅长分管干部保健工作。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卫生厅 班子在各层面上都有明确的分工与职责,共同推动卫生事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4、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军转干部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 职数:厅长1职(兼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副厅长4职(其中1名副厅长兼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职、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1职。
黑龙江省医院科室介绍
1、医院设有中医特色的8个一级科室,包括内、外、妇、儿、骨、针灸、按摩等,以及12个二级专业分科和14个专病诊室,确保了在多个领域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黑龙江省中医院拥有多项 级重点专科、 三级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和中医重点专科,体现了其在中医领域的权威地位。
2、哈尔滨武警总队医院的骨科是一综合科室,集骨创伤外科、显微外科、矫形外科和烧伤外科于一身,同时具备脑瘫医学专科治疗中心及腰椎间盘镜治疗中心的特色。科室专注于骨病和骨折创伤的治疗,包括各类骨关节疾病、复杂四肢骨折及多发性损伤,显微外科技术在此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断肢再植、血管神经修复与移植手术等。
3、神经内科作为医院重点科室,由13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擅长脑血管疾病的诊治。科室在脑梗死的治疗上,采用选择性动脉溶栓技术,疗效显著,且在研究中取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胸外科,成立于1972年,是全国最早成立的肿瘤胸外科之一。该科室专注胸部肿瘤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是黑龙江省在胸部肿瘤疾病治疗、教育和研究方面的重要基地。 年,科室被评为 级“临床重点专科”。
5、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科室详细介绍如下:耳鼻喉科门诊设在门诊三楼,设有专家诊室、普通诊室以及多个专业治疗室,如雾化吸入室、处置室等。这里的专家团队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组成,具有丰富的耳鼻喉疾病诊治经验,尤其擅长鼻咽部良性肿瘤的激光治疗和慢性咽炎、喉炎的特色治疗。
6、黑龙江省医院在医疗设施和专科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就。其消化病院、肤科、烧伤科和心血管内科作为省级重点专科,展现了医院在相关领域的专业实力。这四个科室在疾病治疗上具备了高水准的技术和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优质的医疗服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如果有人与他人生育,且该人已有配偶,则需要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缴纳三倍费用。第五十条详细描述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提供虚假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等。
2、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4、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
黑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了一系列优待政策。第49条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经申请并获得单位和社区审核批准后,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9条: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包括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优生优育指导、避孕药具发放等。同时,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第50条:生殖健康服务与优生优育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指出,如果有人与他人生育,且该人已有配偶,则需要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缴纳三倍费用。第五十条详细描述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提供虚假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等。
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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